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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建)罚字(2018)第(3)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7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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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宝隆大厦中东集团
经查明:汇文尚府工地违反施工技术标准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147901453 地址:昌黎城关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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