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昌建)罚字(2018)第(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3日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 【打印】

当事人:秦皇岛市协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昌德路2-4-201号
经查明:2018年3月28日上午,秦皇岛市协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拒不停止工地土方作业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147901453 地址:昌黎城关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5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