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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昌黎县安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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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罚〔2018〕管一(207

被处罚单位: 昌黎县安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吉祥尚府商业楼3号楼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X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335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安全管理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本年度未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2、教师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教师劳动合同过期未重新签订; 3、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室与资料室混用,未建立档案台账,学员档案体检表未注明体检日期。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交办书、调查取证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叁仟元,合计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1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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