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 违法事实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类型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昌国土资监字(2018)87号 | 王宝金 | 王宝金 | 建砖厂 | 王宝金于2007年3月占用朱各庄镇上庄村集体土地上建砖厂,又于2016年8月建的料棚,现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9.83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646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83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零玖拾圆整。 |
2018年11月1日 | 2018年11月1日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 |
昌国土资监字(2018)89号 | 张守忠 | 张守忠 | 建粉厂库房 | 张守忠于2017年8月占用龙家店镇李埝坨村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库房,现已建成。违法建筑物占地面积806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06平方米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叁拾玖圆伍角整。 | 2018-11-1 | 2018-11-1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 |
昌国土资监字(2018)90号 | 李军良 | 李军良 | 建粉厂 | 李军良于2010年11月占用龙家店镇李埝坨村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6年11月建的预冷间,现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5.75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2256.69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75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肆佰壹拾贰圆整。 | 2018-11-1 | 2018-11-1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 |
昌国土资监字(2018)92号 | 昌黎县金华粉丝厂 | 马立忠 | 91130322700807892M | 建粉厂 | 昌黎县金华粉丝厂于1990年9月占用安山镇马庄村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7年3月建库房,现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16.67亩,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6416.5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67亩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10亩(内有建筑物占地3671.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7亩(内有建筑物占地274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零柒拾捌圆整。 | 2018-10-23 | 2018-10-23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
昌国土资监字(2018)88号 | 昌黎县腾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白占军 | 91130322601133933B | 建粉厂 | 昌黎县腾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1月占用龙家店镇武埝坨村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6年6月翻建的库房,现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9.45亩,建筑物占地面积1393.73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45亩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玖佰玖拾捌圆整。 | 2018-11-1 | 2018-11-1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
昌国土资监字(2018)91号 | 昌黎县万源粉丝厂 | 万炳永 | 92130322MA09FT8157 | 建粉厂 | 昌黎县万源粉丝厂于1998年5月占用安山镇安山街村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6年10月建的库房,现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9.31亩,建筑物占地面积3065.18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31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柒拾肆圆陆角。 | 2018-11-1 | 2018-11-1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
昌国土资监字(2018)86号 | 邹洋 | 邹洋 | 搞建筑 | 邹洋于2018年4月占用马坨店乡杨坨村集体土地建搞建筑,现房屋建成、库房建成,占用土地面积0.67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353.7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67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玖拾玖圆伍角。 | 2018年9月19日 | 2018年9月19日 | 违法占地 |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