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皇岛市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365号
经查明:你单位因承建的昌黎县泥井镇泥井中心小学幼儿园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秦皇岛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工,并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开户行:中行昌黎支行
账号:100147901453 地址:昌黎城关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 月内直接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