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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安监局关于昌黎县金华粉丝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3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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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安监管罚〔2018〕察四004

被处罚单位:昌黎县金华粉丝厂

址: 昌黎县安山镇马庄村 邮编: 066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填写档案内容)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11 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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