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昌黎县农林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昌牧(饲料)罚字〔2018〕3号
当事人:陈小明
姓别:男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130322************
联系电话:132********
地址:昌黎县马坨店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经营的沈阳富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生产的乳猪配合饲料(保育康140)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8年9月5日昌黎县饲料工业办公室执法人员对陈小明经营的沈阳富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生产的乳猪配合饲料(保育康140)进行了采样送检。样品经昌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粗蛋白质(%)16.6,标准要求≥17.5,单项结论:不合格。该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9月25日昌黎县饲料工业办公室执法人员对陈小明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10月19日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陈小明共销售该批次产品5袋×20千克/袋,每袋销售价100元,货值500元。
认定你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告知笔录1份, 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昌饲(监督)抽2018-12》1份,检验报告(No.WSL20180411)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㈡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㈢……" 以及《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第13项:一般等级,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沈阳富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生产的乳猪配合饲料(保育康140);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
3.并处罚款2050元
2018年 10月22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
2018年 10月 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牧(饲料)罚〔2018〕3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组织听证。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黎县农林畜牧水产局
2018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