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19〕13号 |
||||
相对人名称 |
昌黎县海轩粉丝厂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张小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322MA08C7CY3J |
||||
主要违法事实 |
昌黎县海轩粉丝厂于2008年1月在安山镇东牛栏村村南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7年4月在该宗地上建库房,现粉厂、库房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11.13亩,建筑物占地面积4983.1平方米。 |
||||
事由 |
昌黎县海轩粉丝厂非法占地建粉厂 |
||||
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处罚结果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13亩土地;二、没收符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拆除不符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壹佰玖拾伍圆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日期 |
2019年2月22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19年2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