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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资规罚字〔2019〕17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8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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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昌资规罚字〔201917

相对人名称

王秀莲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王秀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王秀莲于20024月在安山镇西牛栏村村东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76月在该宗地上建库房,现粉厂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7.11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356.47平方米。

事由

王秀莲非法占地建粉厂

处罚类型

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1亩土地;二、没收符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拆除不符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伍拾圆整

实施机关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日期

2019222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20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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