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昌资规罚字〔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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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王秀莲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王秀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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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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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王秀莲于2002年4月在安山镇西牛栏村村东集体土地上建粉厂,又于2017年6月在该宗地上建库房,现粉厂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7.11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356.4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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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王秀莲非法占地建粉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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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
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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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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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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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1亩土地;二、没收符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拆除不符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捌佰伍拾圆整 |
实施机关 |
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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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19年2月22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
2019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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