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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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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办001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西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1338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定期组织开展演练;2、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一条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应急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32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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