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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8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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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一(204

被处罚单位: 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址: 昌黎县昌黎镇昌抚公路西侧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8033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灌装车间、酿造车间室内的原酒储罐区未依据《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9.3.4条要求设置乙醇蒸汽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未依据《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9.3.8要求实现乙醇蒸汽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与机械通风设施联动。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4月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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