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二一组001号
被处罚单位: 秦皇岛维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昌黎县段家店村东 邮政编码: 06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0334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氨压缩机房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电源线套管未使用防爆接线盒(GB50257-2014第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市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昌黎县 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