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秦昌)应急罚〔2019〕管二一组001号
被处罚人: 张XX 性别: 男 年龄: 62 身份证号: 130322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南村21号 所在单位: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 邮政编码: 066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煤气管道、精脱硫设备、循环机、导热油炉、乙烯储罐、异戊烷储罐、丙烷储罐、配电室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设施设备上未设立公示牌。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执法记录视频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罚款人民币九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秦皇岛昌黎支行 ,账号 1001479014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昌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 4月 3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