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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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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昌政复决字〔20172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昌公()行罚决字〔2017〕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7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昌公()行罚决字〔2017〕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76月13日,申请人因村使用委会广播器与张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期间,申请人的上衣被张某撕碎,申请人考虑对方年事已高并没有使出全力,只是自我保护,认为昌公()行罚决字〔2017〕0346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 "推搡过程中将张某推倒并用拳头殴打" 的事实不符;该处罚程序违法,葛条港乡派出所行使了本应由公安局享有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前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相应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复议申请人佟涉嫌殴打他人一案,经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审批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办理程序合法。2.申请人因使用村委会广播器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对张实施了殴打行为。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张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害人张某已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佟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昌公()行罚决字〔2017〕034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1315时许申请人因使用村委会广播器与第三人张(1943年11月生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扯,张受伤并报警。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立即对申请人此事进行调查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的佟涉嫌殴打他人案,已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做出的昌公()行罚决字〔2017〕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昌公()行罚决字〔2017〕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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