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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1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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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昌政复决字〔20173

申请人:

被申请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8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昌国土资监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存在4点错误:1.国土局不应该以诱导的方式把养殖场写住宅;2.在调查的时候不说明情况,让申请人在两张白纸上签字按手印;3.在6月12号下发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 "2月14日对你的行为进行书面制止" 当时却没有书面制止;4.选择性执法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不属于违章建筑属于设施农业,因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申请人的合法使用的养殖场的住房和场地,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述称与事实不符,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4种错误。1.2017年2月14日,申请人分别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冯某非法占地建住宅现场勘测图纸签字,冯某共签了六个名字,且所签材料并非空白,同时也证实已书面制止2.申请人建房的用途是用于居住,而所建的房屋是现浇的北京平,完全符合住宅的建筑物要求,并不符合设施农业所定义的建构筑物。3.被申请人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申请人存在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无不当,不属于选择性执法。二、申请人虽在院内养殖貉子等,但并未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所建建筑物系混凝土结构,现浇北京平,用于生活居住,不是简易结构,并非设施农业生产的管理,不属于设施农业中的生产设施,也不属于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过现场勘验、询问申请人,占地土地权属类别等调查,认定申请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事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称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新集镇东佃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现住宅已建成。被申请人经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土地权属类别确认等调查,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事实,并依法作出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9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2017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履行了立案、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土地权属类别确认等相关调查,对申请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事实予以认定,并送达了相关文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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