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昌教〔2019〕2号
昌黎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管理的通 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学行为。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开展培训活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二、规范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使用教材等要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不准出现 "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 "强化应试" 等不良行为;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严禁向第三方(包括外地民办学校、招生机构等)提供学员个人信息、家庭信息、招生宣传和场地。
三、规范收、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冀价行费[2018]55号)规定和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应在培训机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方法等相关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培训机构不得跨学年(学期)收费。
四、规范广告宣传。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申报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对不履行备案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发布广告(简章)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等其它违法行为,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规范安全工作。培训机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和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培训机构要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达到有关人防、物防、技防标准。课间楼道专人值守,上下学时段校门附近开展交通秩序维护管理。鼓励培训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规范师资聘用。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任县内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在职教职工任职或任教。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须经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七规范办学理念。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训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1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