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教体 罚决〔2022〕1 号
当事人:赵某,女,身份证号码:1303221997********,住址:昌黎县****,联系电话:1993273****
根据 群众投诉举报 ,本机关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对你 非法培训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从2022年2月开始,在自家门市楼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非法培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影像资料、收款微信截图、练习册 等证据证明。你于2022年6月7日向我单位递交了《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现依据《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赵某停止办学。
2.责令退还学员费用共计5380元(伍仟叁佰捌拾元整)。
3.对举办者赵某处罚款共计6456元(陆仟肆佰伍拾陆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教育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20
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