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教体 罚决〔2023〕1号
当事人:王XX(文远教育负责人),男,21岁,身份证号码:13032420021227XXXX,住址:小东山西侧厚德家居院内。
根据 投诉举报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对你处 涉嫌非法办学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处) 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开始在自己租赁的场地内(小东山西侧厚德家居院内)从事非法培训活动,招收学员共有13名(高三学生11人,初中学生2人),培训内容主要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等学科类内容。以上13名学员共有6人缴纳了培训费用(共计88240元),其余7人还未缴纳费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4张、《涉案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登记表》、负责人询问笔录(视频)、教师询问笔录(视频)、学生询问笔录(视频)、现场勘查视频、退费凭证等相关证据。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王XX下达了《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XX6月8日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局于6月20日召开听证会,对王XX提出的 "认为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并未收到王X诺和马X翔5000元和1000元的缴费" 的申请,进行进一步核实,予以采纳,其他不予采纳。王XX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王XX停止办学。
2. 责令退还学员费用。
3. 对王XX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82240元(捌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教育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20
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