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教育局
关于取消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行政权力事项审批的
公 告
根据《秦皇岛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秦教政法〔2015〕5号),为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2015年,我局制定并印发了《昌黎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修订和落实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昌教〔2015〕12号),成立了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印发了相关修订资料。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全县已开展了3次集中修订工作,各校章程已初具雏形。现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发〔2017〕7号)精神,自通知日起,取消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批工作,同时《昌黎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修订和落实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昌教〔2015〕12号)作废,昌黎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自行解散。
特此公告。
昌黎县教育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