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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教育局昌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昌黎县捐资助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来源: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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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全社会尊师重教、捐资助教,规范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昌黎县捐资助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昌黎县教育局 昌黎县财政局

20171030

昌黎县捐资助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我县城乡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鼓励捐资助教,规范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是指捐赠人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自愿无偿捐赠资金和实物的行为,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更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资助教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无偿捐赠的教育资金。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捐资助教活动全面管理工作、负责接受捐赠财物收支管理工作,履行与捐资助教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捐赠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捐赠人与教育部门就捐资助教行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行为的类型、金额、数量和用途。

第六条 教育部门不再单独开设捐资助教资金账户,全部纳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门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票据领购证,领取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保管和核销票据。

第八条 对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教育部门开具 "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和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

第九条 捐赠财产为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资金的,由教育部门登记造册,可直接给予受赠人的,直接给予受赠人;对不宜直接给予受赠人或者超出受赠人实际需要的,按合法程序予以变现,变现收入按上述规定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三章 捐赠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部用于资助本县教育事业,保证专款专用。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贫困教师;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及在高考、中考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扶持薄弱学校建设;资助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师资培训;资助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缴入国库后,以捐资助教形式列入全县综合预算,综合预算由人大机关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项目建设或实物采购的,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教育部门所有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支出有规范票据。教育部门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表,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拨付资金情况,分明细反映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捐赠资金的规范、合法使用;财政部门负责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捐资助教资金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教育部门定期向捐赠人通报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做到捐赠资金管理透明、公正、公开。审计部门定期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对贪污、挤占、挪用、变相收取捐赠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政策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捐赠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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