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依据、权限、程序、人员、救济方式、监督举报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三项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策法规室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股室负责各自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本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教育和体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开本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清单。
(四)执法程序。公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服务指南和流程图,明确本局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办公场所主动公开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股室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行政执法股室应当以“河北政务服务网”为主要载体,以局发文件等方式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发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汇编及通告公告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股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由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后方可公示,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股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
第二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室牵头,组织行政执法股室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各股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主管领导、司法局法制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室牵头,组织行政执法股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领导、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由政策法规室汇总,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本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股室报请主管领导审核后,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示相关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执法股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股室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行政执法股室负责人、承办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股室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教育和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视频记录主要是指通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视音频资料。
第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视频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视频记录的,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组织培训,并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落实。
第七条 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音视频设备,由行政执法股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按要求使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本局负责教育行政许可股室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视频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议)、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议)记录及录音录像、电子数据采集等。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按需求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不属于本机关受理事项的,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五条 需要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询问当事人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步采取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进行记录;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会、座谈会的应制作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
凡是需要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均应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并主要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第十条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简化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阶段的法律程序,有选择地使用个别必要的法律文书,记录必要的音视频资料。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视频记录。
第十二条 立案。通过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等途径发现案源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行政执法股室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不予立案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等内容。
(三)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应按需求进行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对人进行现场核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始音视频记录,对检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进入检查单位后,要对取证、调查环节进行音视频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进行音视频记录。如条件允许,检查过程要进行不间断音视频记录。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三)调查取证过程要制作现场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音视频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应当记录拍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五)违法案件的听证、合议应当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六)调查、取证结束,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四条 核审与决定。应按需求做好如下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股室制作处罚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文字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股室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局主要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7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三)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四)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主要领导。
(五)决定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符合《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送达与执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三)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视频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六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行政执法办公室备案。
通过简单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对违法事实、处罚过程等必要环节做音视频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则参照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则执行。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第一时间交给本股室音视频资料管理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制作股室、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与案卷共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同步音视频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不得擅自托人修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执法案卷、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和内部审批流程,按照行政执法相关依据、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重大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股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股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报政策法规室备案。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室进行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送审时应当填写《昌黎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承办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股室对政策法规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股室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室审核后,由行政执法股室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管局长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对本股室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