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3.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2003年)。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基本措施之一,是不断提高全社会普通话应用水平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此项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此标准。
4.《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2年)。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