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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来源:县旅游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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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昌黎县旅游文广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lxzf.gov.cn)查阅。

(二)公开形式

1.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

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www.clxzf.gov.cn)开设的 "政府信息公开" 专栏。

2.其他方式

昌黎县档案馆、昌黎县图书馆、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县档案馆(地址:昌黎县县城仙台路二街西北楼154号二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联系电话:2022853);县图书馆(地址:昌黎县碣石花苑对面,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联系电话:7168072);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昌黎县五峰山路南路行政审批大厅,开放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联系电话:2883766)。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旅游文广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旅游文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昌黎县旅游文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 066600;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2882507;电子邮箱:clxlywgj@163.com。

(二)申请的方式

1.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互联网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4.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信息处理费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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