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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财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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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www.clxzf.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其他方式。昌黎县档案馆、昌黎县图书馆、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1)县档案馆:昌黎镇仙台路二街西北楼154号二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2022853。

(2)县图书馆:昌黎镇东山帝景41号商业楼,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7168068。

(3)县政务服务中心:五峰山路东外环南端东侧一楼政务公开专区,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下午2:0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2883766。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昌黎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财政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昌黎县二街西北楼2-1号一楼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2:0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传真:0335-2022242,邮政编码:066600。

( 二)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昌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邮政寄至昌黎县财政局。本行政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昌黎县财政局电子邮箱:clxczjbg@163.com。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互联网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互联网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财政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场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

4.县财政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请勿一次申请公开多个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便于财政局办公室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县财政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财政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县财政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县财政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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