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县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提出中央和省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拟订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银行账户。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还本付息等工作。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指导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管理。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组织和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