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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0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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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政府规章草案。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县安委会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和中央、省、市驻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属企业及驻昌中央、省、市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地震监测预报制度;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十九)负责贯彻落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项安排部署;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乡镇及县直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做好与相邻县联防联控工作;负责编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发展总体规划,定期修订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负责建立全县森林防灭火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县直有关成员单位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各乡镇、县直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全社会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在森林防火期内开展禁止烧秸秆、燎地边、烧垃圾、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野外用火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县直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打击各类违法野外用火、人为纵火等专项工作,提请县政府适时发布森林高火险期封山禁火命令或决定;负责处置森林火警,核查热点,发生森林火灾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涝灾害等威胁人员,救援被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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