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指导实施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五)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编制县本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配合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六)负责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特色小城镇和重点镇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城市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协调城区防汛排水、排内涝工作;参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八)负责全县燃气、供热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对燃气、供热价格调整工作;参与城镇基本建设中涉及燃气供热工程项目的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市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县排水行业管理标准并督导落实;参与城镇基本建设中涉及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项目的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城市建设中的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的管线改、扩、建工作。
(十)负责全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组织实施县级重点绿化工程项目,大型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建设;组织园林科研工作;负责新建项目附属绿地的验收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的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和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规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或参与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
(十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负责房产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八)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