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管理事业单位:
《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昌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县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等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贯穿于决策草案、审查决定、决定执行与调整等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并依法接受人大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可以向县政府、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纳入县政府年度相关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及法治建设考核。
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昌黎县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又称县决咨办)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推进、跟踪问效、督查落实。
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发改局、县审批局、生态环境昌黎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风险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计监督。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通过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相关要求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第二章决策启动和目录管理
第八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
(一)县长、副县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或乡镇政府(区)依照其职责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者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县政府报送决策建议事项。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承担研究论证的单位和第(二)项主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年度政府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建议,报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事项目录建议汇总后编制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经县政府审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县委同意后,由县政府门户网站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决策事项目录调整的,经县政府审定,报请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反馈意见采纳等情况。
县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调整情况、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决策进度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决策依据、经费预算、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拟订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研究论证,确保精准适用,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协调、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决策草案。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区)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和民意调查
第十四条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需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
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渠道和期限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面谈、书面函告等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是与决策有关的单位组织,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第十七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九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送达与会代表。
第二十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形式以问卷为主,以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为辅。
第二十一条问卷形式民意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确定的事项设计调查问卷。围绕群众应知易知的内容设计调查内容,增强民意调查的针对性;
(二)抽选调查区域、单位,确定调查对象。民意调查对象按职业、年龄、性别、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等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对象类别和人数应能够满足反映真实民意的要求;
(三)采取发放问卷和入户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填写调查问卷;
(四)对收回的问卷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及时制作民意调查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民意调查情况,对决策事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与民意调查报告一并报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由决策承办单位保存。
对民意调查的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等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建立昌黎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与昌黎县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一体运行,以下简称专家库),负责统筹决策咨询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开展专家咨证论证工作,并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成员人选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公开征集等方式,由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对初步人选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五条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二十六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需要经县决咨委主任批准增减成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咨询论证职责的;
(三)因非客观原因拒绝参加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六)丧失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县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保证给予合理、必要的工作时间,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专家库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县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专家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专家对日常咨询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对承办的专项研究工作可按合同约定取得费用,相关经费由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列入县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使用列支。
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优先从县专家库中选择与决策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论证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参加重大事项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少于9人。
第三十二条决策咨询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议报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及相关材料;
(三)参加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因情况紧急,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24小时之内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专家论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事项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注意风险防范;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风险评估主要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等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措施和方案。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经济风险评估,包括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为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和专业技术风险,风险评估可以结合第三章的 "公众参与" 、第四章的 "专家论证" 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五条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同时加强组织协调,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并对评估过程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二)听取各方意见。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三)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风险点,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四)出具评估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意见,或者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意见但诉求不合理的,为低风险;部分群众持有强烈分歧意见,或者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重大风险隐患、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的,为高风险。
(五)作出评估结论。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小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照评估内容要求认真研究,作出评估结论。风险评估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适时调整完善决策内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解决方案。
第三十七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为低风险等级的,决策可予以实施,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应在采取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予以实施;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在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和咨询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统筹组织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财政、资规、审批等相关部门,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综合会审,根据会审意见形成综合咨询建议;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和县司法局进行。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形成综合咨询建议;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公众参与情况、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的报告或结论意见,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一并报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进行综合审核。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公众参与全程资料;
(四)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风险评估情况及有关材料;
(六)征求部门(乡镇)意见及反馈采纳情况;
(七)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八)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记录等;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报请相关副县长,经县长批准后,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等综合会审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资料、完善程序。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送。
第四十二条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视实际需要,采取召开会议或联合集中审查等方式,组织司法、财政、资源规划、审批等涉及的相关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全面会审工作。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参与会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完善程序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县司法局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包括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等);
(四)县政府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司法局应在接到任务后7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十四条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依据各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决咨委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全面会审,充分与决策承办单位沟通,形成综合决策咨询建议,报请县长(县决咨委主任)审定是否将决策草案提交审议。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五条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县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认真熟悉材料,做好准备。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长最后发表意见。
集体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对于决策事项,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或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昌黎日报、昌黎广播电视台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一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决策承办单位等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督导检查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政府决策事项的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决策事项作出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其纳入政务督查考评管理,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实施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年底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推进中的难点、焦点等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决策事项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第五十三条 督查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决策事项督查专报,包括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县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专报及批示意见反馈被督查单位及县决策咨询服务中心、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等相关部门;督查专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县政府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第五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可以组织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五十六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决策事项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四)决策事项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事项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事项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五十七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五十八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2.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3.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4.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2.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3.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2.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3.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4.报告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五十九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条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
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第六十一条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决策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事项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后评估工作,分析总结争议、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政府。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六十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12个月)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接受上级委托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县政府和决策执行机关可以依托专家库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包或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五条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事项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事项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决策实施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除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各乡镇政府(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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