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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5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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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昌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由县决咨办拟稿,在认真阅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后,严格对标《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送审稿)》。该送审稿征求了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管理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几次修改,形成了《昌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四、主要内容

新《规定》分为十一章,七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规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章决策启动和目录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了决策事项启动及项目目录报备的相关程序。

第三章公众参与和民意调查,共9条。主要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和程序。

第四章专家论证,共11条。主要明确了专家人员构成、权利义务及专家论证程序。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共4条。主要明确了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内容、方式以及程序。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和咨询建议,共7条。主要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程序及各相关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的审查职责。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共4条。主要明确了决策事项草案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外公开途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督导检查,共5条。主要明确了县政府办公室对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考评管理。

第九章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共13条。主要明确了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形式、内容、程序及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要求。

第十章责任追究,共4条。主要明确了各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违反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各乡镇政府(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建立完备的政府工作制度体系。最后对本规定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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