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1141号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0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牛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4.052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64.743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1141号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0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5.299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376.91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1141号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0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960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76.463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