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自通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通告送达《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县民政局领取《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通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从通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
联系人:社会事务股 联系地址:昌黎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3335-2866332
特此告知。
附件: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昌黎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