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昌黎县卫生健康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
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www.clxzf.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其他方式
昌黎县档案馆、昌黎县图书馆、昌黎县政务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1)县档案馆:昌黎镇仙台路二街西北楼154号二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2022853。
(2)县图书馆:昌黎镇东山帝景41号商业楼,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7168068。
(3)县政务服务中心:五峰山路东外环南端东侧一楼政务公开专区,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下午2:0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2883766。
(三)公开时限
县卫健局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卫健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卫健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县卫健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昌黎县金海大街145号;邮政编码:066600;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7822023;电子邮箱:clwjjxcg@163.com。
(二)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昌黎县卫健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昌黎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昌黎县卫健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